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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2019-09-03 发布人: 点击数:

江苏省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苏发改高技发[2005]464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建设公共研发平台,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苏政办发[2004]6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我委将在若干重点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中心。为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宗旨是以行业技术为导向,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应用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开发研究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步伐;促进技术扩散,最大限度地实现共性技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主要依托具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各类研发创新平台、高等院校或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企业和科研院所在以产学研为纽带,共同组建以现代企业制度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科研院所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等实质性投入。在申报工程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成立独立的工程中心项目法人。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及信息咨询服务;

2、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并推进技术的转移和扩散;

3、为规模生产提供成套的工程化技术、装备和产品:

4、培养、吸引相关学科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

5、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开放式配置科技资源;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功能是:

l、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与开发;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2、具有省内一流的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的能力和设施及人才队伍;确保科研成果通过工程化和产业化研究开发向规模生产的转移,完成产业化过程,并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

3、具有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咨询的能力;

4、面向市场和产业,向全社会开放,成为该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中心设省级和市级,申请建设省级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

2、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应用研究及开发性研究工作基础和特色,有相关学科及工程化技术的支撑配套,在省内同行中具有学术和技术开发优势;

3、有较强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业绩和一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并能为一个或多个产业所应用;

4、具有创新机制和产学研合作关系;

5、已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6、有精干的、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意识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中心负责人(主任、副主任)要具有理工类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含工程管理类)博士学位,中心领导班子的配备要体现研发及产业化背景的合理搭配。在相关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同时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7、具有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能力和提供技术培训的基本条件。

已承担国家、省级各类研发平台建设的单位,可以在现有基础上,按上述要求组织申报工程中心。

市级工程中心由各市发改委制定相关标准。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审批程序: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审批一个。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必须认真地实事求是地编制《组建江苏省工程中心申请书》(参照项目建议书格式),报送工程中心主持部门;主持部门收到申请书后,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主持部门和省发改委沟通后通知拟同意组建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并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综合考虑专家论证结果及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论证意见;省发改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发文批复同意组建。获批准的中心列入年度产业研发资金建设项目计划。

第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的来源: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单位自筹和风险投资公司的投入,以企业投资为主体。鼓励多渠道筹资,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共性技术研究。省发改委、财政厅将加大政府投入,在归口管理的省产业技术研发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改善工艺设备、测试条件;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人员培训等。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资金管理,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管理办法和文件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由建设单位推荐,主持部门审核,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对项目的执行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为项目法人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并搞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经专家重新论证,并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对于建设项目超概算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对非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和挪用等,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适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科研开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或终止工程中心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主持部门对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依托建设单位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正式向省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改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工程中心,中心主持部门协助解决问题,对确实不能继续实施建设的,发文撤销原项目。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工程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省、市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把握工程中心的宏观方向,提出有关政策指导意见。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由本领域内科技、企业界的知名专家组成,其成员由依托单位提名,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工程中心主任原则上不兼任技术委员会主任。技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期满后可适当更换部分成员。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人选由省发改委在工程中心的批复中一并批复。

第二十条 省级相关行业部门为所属科研院所及企业申报成立省级工程中心,可参照此管理办法向省发改委申报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